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5民初47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道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铭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何艳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安,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铭星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