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民辖终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DANIELLUKEAMMANN。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本压着端子制造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
法定代表人:吉村正雄,代表取缔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峰,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申江路XXX号行政新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虹。
上诉人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本压着端子制造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压着端子株式会社)及原审被告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销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通用公司上诉称: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涉及的是地域管辖,而非级别管辖,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并不违反地域管辖的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并未明确知识产权法院与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不能依据该规定排斥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享有的管辖权。
本案在上海市乃至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应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本案有利于法院释明侵权行为中“使用行为”的具体内涵及范围,对于同类案件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属于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
综上,通用公司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压着端子株式会社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通用销售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因通用公司、通用销售公司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属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以本案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
另外,本案标的额并未达到应由本院管辖的案件标的额,上诉人亦无证据表明本案存在应由本院管辖的其他情况,故通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朱佳平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