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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民辖终73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洪梅镇三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范重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901-D。

法定代表人:苏继挺,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天纸业公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佰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佰利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15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金佰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一是天天纸业公司生产、销售的“高柔丝”卫生巾侵犯了金佰利公司对“高洁丝”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及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

二是金佰利公司“高洁丝”卫生巾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天天纸业公司侵犯金佰利公司“高洁丝”商标权,恶意明显,侵权规模较大,给金佰利公司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天天纸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搜斗士公司在其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上销售、宣传天天纸业公司生产的“高柔丝”卫生巾,与天天纸业共同侵犯了金佰利公司商标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起诉要求:一、天天纸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高柔丝”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搜斗士立即停止销售、宣传“高柔丝”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天天纸业公司向金佰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等合理支出10万元;

三、搜斗士公司向金佰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四、天天纸业公司、搜斗士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淘宝网、京东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五、天天纸业公司、搜斗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天天纸业公司、搜斗士公司送达起诉状后,天天纸业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第一、金佰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搜斗士公司是销售商并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天天纸业公司、搜斗士公司有共同的侵权行为,搜斗士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适格被告的问题应属于程序审查的范围,本案应先在程序上审查搜斗士公司是否适格,进而确定管辖权。

天天纸业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侵权诉讼,原告有权选择项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金佰利公司提供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566号公证书显示,在搜斗士公司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上发布有宣传、销售带有涉嫌侵权标识“高柔丝”的卫生巾,虽然在网页图片中没有显示厂家信息,以及是否能够明确显示出由天天纸业公司生产、销售,但金佰利公司现指控该产品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且宣传、销售该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发生在搜斗士公司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平台上,金佰利公司指控搜斗士公司的涉案行为系侵权行为。

金佰利公司在目前管辖异议程序中已经完成了指控搜斗士公司涉嫌侵权的初步举证义务,对于其指控是否最终成立,法院在目前程序审查阶段不进行审理。

故搜斗士公司系本案适格被告,该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金佰利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天天纸业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天天纸业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为:首先,金佰利公司没有提交对搜斗士公司的通知证据,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搜斗士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其次,金佰利公司没有提交搜斗士公司系作为销售者销售的初步证据。

故搜斗士公司的住所地不能成为本案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连结点,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系金佰利公司以天天纸业公司、搜斗士公司为被告,而提起的商标权侵权之诉,天天纸业公司、搜斗士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

因搜斗士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中金佰利公司诉讼请求中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且金佰利公司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时,其诉讼请求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金佰利公司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天天纸业公司上诉认为,搜斗士公司系不适格被告,不应依据该公司确定本案管辖权。

根据金佰利公司已提供的(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566号公证书,可以证明在搜斗士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有宣传、销售涉嫌侵权标识产品的行为,故基于本案现有证据,搜斗士公司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据此确定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关于搜斗士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等问题,系案件实体审理问题,并非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所述,天天纸业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于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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