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711号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赣州卡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黄金时代******div> 法定代表人:赖晓辉。
被告:赣州云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健康路原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赖晓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卡诺家具有限公司、赣州云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与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