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岛野马来西亚配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马来西亚柔佛州笨珍镇北干那那81500罗弄A-16地段4550。
法定代表人:谢振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陈康福。
株式会社岛野马来西亚配件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式会社岛野公司”)与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美高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沪知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岛野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爱美高公司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岛野公司赔偿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3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05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移送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农业银行慈溪古塘支行有存款人民币22,852.04元,上述财产已被我院依法轮候冻结,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我院于2018年3月28日走访被执行人爱美高公司位于浙江省慈溪市的住所地,未查找到爱美高公司在上述地点办公,我院随后走访了该地坎墩街道办事处,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周金忠表示无联发路XXX号这一门牌号,我院还通过当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等财产。
被执行人存于农业银行的存款因他案被全部扣划后,被执行人爱美高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8年6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康福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院未发现陈康福有出境证件,故未对其限制出境。
2018年6月19日,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有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已向本院邮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平审判员 唐 毅审判员 黄旻若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庞曦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