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050号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穗南新村一巷**金棠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淑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翼远航计算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王子彧。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楼**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路南侧荣超滨海大厦**1713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周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振翼远航计算机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