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782刑初115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城西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龚志成。
诉讼代表人龚志成,男,1993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人陈小英,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莉娜,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永能,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龚正平,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璐璐,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8]第1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龚志成,被告人陈小英及其辩护人王莉娜、吴永能,被告人龚正平及其辩护人杨璐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夫妇是义乌市美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义乌成立义乌市美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由陈小英负责接单和订购包材,龚正平负责生产假冒“victoria’ssecret”、“vaseline”等知名品牌化妆品用于销售。
后陈小英、龚正平将公司搬到义乌市城西街道莲藕街12号,改变公司名称为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继续生产假冒“victoria’ssecret”、“vaseline”等知名品牌化妆品。
2017年11月13日,义乌市公安局联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陈小英、龚正平夫妇所经营的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victoria’ssecret”的香体露、身体乳16000余瓶,假冒“vaseline”发油、护手霜1200余瓶。
还有标注“victoria’ssecret”的商标标识的标签、软管、纸盒、空瓶共计354920余个、标注“vaseline”商标标识的标签72000个,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
上述扣押物品共计人民币173200元。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龚正平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指控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是义乌市美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
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义乌成立义乌市美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由陈小英负责接单和订购包材,龚正平负责生产假冒“VICTORI’SSECRET”(商标注册证号:第**)、“VASELINE”(商标注册证号:第42885:第**名品牌化妆品用于销售。
后陈小英、龚正平将公司搬到义乌市城西街道莲藕街12号,改变公司名称为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继续生产假冒“VICTORI’SSECRET”、“VASELINE”注册商标的知名品牌化妆品。
2017年11月13日,义乌市公安局联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陈小英、龚正平夫妇所经营的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VICTORI’SSECRET”商标、“PEARGLACE”(商标注册证号:第7284464号)注册:第**16000余瓶;
假冒“VASELINE”商标的发油、护手霜1200余瓶;
价值75358元。
此外,还查扣了标注“VICTORI’SSECRET”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软管、纸盒、空瓶共计354920余个、标注“VASELINE”注册商标标识的标签72000个;
价值97842元。
上述扣押物品经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3200元。
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龚正平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另查明,义乌市美贝特化妆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小英曾因生产销售侵犯“VICTORI’SSECRET”商标专用权的香水分别于2014年、2016年被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自首表现认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认证文书、公证文书、照片、公司登记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嫌犯罪移送函,证人骆某、高某、陈某、李某、谭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的供述,价格认定意见书、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系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本案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小英、龚正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有部分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正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小英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小英具有悔罪表现,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小英的辩护人称被告人陈小英系立功、非法经营数额为75358元、本案系全案未遂,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龚正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龚正平系自首,具有悔罪表现,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龚正平的辩护人称被告人龚正平系从犯、非法经营数额为75358元、本案系全案未遂,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义乌市思露绮化妆品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陈小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龚正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假冒“VICTORI’SSECRET”、“PEARGLACE”“VASELIN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