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民终4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摩域网吧,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瑞康路宝翠花园C1阁楼8A铺位。
经营者:薛意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敬艳,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湖北省监利县,该网吧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摩域网吧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摩域网吧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摩域网吧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东莞市摩域网吧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摩域网吧负担。
上诉人东莞市摩域网吧已预交二审受理费350元,多缴交的175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