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8民初414号 原告:程兆鲁,男,汉族,1978年9月4日出生,住梁山县。
被告: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韩岗镇邮政储蓄银行北。
法定代表人:张秋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令对,男,汉族,1974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兆鲁与被告济宁小推矫马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兆鲁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兆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兆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兆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