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陕01执575号广东某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某百货商店:广东某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某百货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某百货商店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某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某百货商店偿还6100元,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8)陕01执575号。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西安市沣东新城某某百货商店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现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陕01执57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