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终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普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国玉村玉成****。
法定代表人:陈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俏辉,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上诉人扬州市普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俏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扬州市普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扬州市普视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