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400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寻甸仁德兄弟通信经营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仁德街道办凤梧路北营**第五宗(华联超市外)。
经营者:俞秋(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129600244398)。
被告:寻甸仁德红蜻蜓皮鞋专卖店,经营场所:昆明市寻甸县仁德镇南钟街。
经营者:俞春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530129600175030)。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寻甸仁德兄弟通信经营部、寻甸仁德红蜻蜓皮鞋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甸仁德兄弟通信经营部、寻甸仁德红蜻蜓皮鞋专卖店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寻甸仁德兄弟通信经营部、寻甸仁德红蜻蜓皮鞋专卖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