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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首秀美容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首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执1134、1135号之二
案件名称成都首秀美容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首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首秀美容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首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134、11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首秀美容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先昌。

被执行人深圳市首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鸿臣。

申请执行人成都首秀美容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首秀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6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764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4968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8)粤0306执1134号,对欠缴受理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6执1135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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