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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岳兴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民初87号之三
案件名称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岳兴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岳兴鲁;太原市小店区祺龙亚鑫工程机械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民初87号之三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鲁庄工业园**路南东首** 法定代表人:岳兴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兴鲁,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华春,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祺龙亚鑫工程机械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武宿村口山西蓝海国际汽配城有限公司3大道** 经营者:曾稻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一和润滑油有限公司、岳兴鲁、太原市小店区祺龙亚鑫工程机械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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