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1民初2754号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GOYARDST-HONORE),住所地法国巴黎圣奥诺雷大街**。
法定代表人:Signoles。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村东平横岗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小芳。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雅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鑫公司)经本院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雅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0元,其中已包括原告因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而须支付的律师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翻译费等;
二、判令被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声明,以其消除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判令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的原告注册商标是1.G619536号注册商标“GOYARD”,核定使用商品为箱子和旅行袋、皮和仿皮、不属别类的皮和仿皮制品等;
2.第806448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旅行包、手提包、钱包等。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多年来,原告将上述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并大量宣传。
随着这些宣传及媒体报道,原告上述商标在全世界广为人知,并在中国建立了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在2017年5月间,擅自生产并销售假冒上述商标的手提袋和背包,于2017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扣。
2017年7月10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做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告侵权行为成立,没收被告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手提袋75个、背包134个,并罚款10000元。
被告生产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该等行为不但给原告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及商品形象上之损失,并对原告的企业经营带来了恶劣之影响。
原告是全球奢侈品箱包的鼻祖,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极高,可谓家喻户晓。
被告作为专业的皮具生产商,自然知道原告及其商标,可见被告是故意假冒原告商标,主观过错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3条,应当加大被告的赔偿金额。
作为享誉全球的奢侈品箱包品牌,原告的品牌价值是无法以金钱估量的。
因此,被告假冒原告商标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以金钱计量的。
恳请贵院考虑到原告为创立、维持其全球奢侈品箱包顶级品牌的地位所付出的长达165年(1853-2018)的不懈努力和巨额的资本投入,依法提高本案判赔金额。
被告跃鑫公司辩称: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高雅德公司是注册号为G619536的“GOYARD”、注册号为8064481的“”商标的注册人,其中“GOY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箱子和旅行袋等,注册有效期2014年6月21日至2024年06月21日;
“”商标的使用商品包括旅行袋、旅行包、背包等,注册有效期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为证明跃鑫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高雅德公司提交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穗工商处字(201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调查取证申请,根据其申请本院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了上述处罚决定书所涉处罚事件的相关材料。
上述处罚决定书查明跃鑫公司为赚取利润,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自行购买皮料加工生产带有“”图案的手提袋和带有“”图案的背包,上述产品经高雅德公司委托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均为假冒GOYARD注册商标的产品。
跃鑫公司被处以没收、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并罚款10000元的处罚。
高雅德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经济损失7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000元)、公证费、翻译费发票各五张(金额共计1930元)。
另查:跃鑫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为2012年12月5日,经营范围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皮箱、包(袋)制造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发票、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高雅德公司作为注册号为G619536的“GOYARD”、注册号为8064481的“”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
关于跃鑫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穗工商处字(2017)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跃鑫公司未经高雅公司许可,自行生产、销售带有“”图案的背包和带有“”的手提袋,与高雅德公司享有的注册号为G619536的“GOYARD”、注册号为8064481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相同,上述产品上使用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
举证期限内,跃鑫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事实。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跃鑫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关于合理费用,高雅德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翻译费虽然有相应票据,但并未证实仅系本案支出,鉴于高雅德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和公证取证,必然产生一定的相应费用,故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高雅德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跃鑫公司因侵权所实际获利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声誉、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销售形式、经营规模、被控侵权商品的售价、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0元(含合理费用)。
跃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费用);
二、驳回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金钱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高雅德圣奥诺雷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跃鑫皮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