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34136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庐阳区环富足浴店,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经营者:钱传斌,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看,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庐阳区环富足浴店、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