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0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姑苏区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中街路加盟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中街路105(门面房12室)。
经营者:程广胜,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姑苏区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中街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古井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古井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