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03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亿博酒业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阳澄湖东路99号百购商业广场A幢1015室。
经营者:张迎辉。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亿博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古井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古井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单小燕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