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5534号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亭耀东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章纪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辉煌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1-22095号商位。
法定代表人:黄慧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辉,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辉煌笔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浙江美嘉达文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