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804号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1期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F。
法定代表人:廖卓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婷婷,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欣鸿兴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园社区龙峰一路龙胜村工业区68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L。
法定代表人:李招洪,经理。
被告:李招洪,男,198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永定县,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欣鸿兴科技电子有限公司、被告李招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16××××.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高普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