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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伟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刑初76号
案件名称朱伟立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伟立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伟立,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凯,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伟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翟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伟立及其辩护人孙凯,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朱伟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进“好想你”注册商标标识、红枣及封口喷码机等设备,在新郑市孟庄镇酒孙村租赁孙某的民房内对红枣进行加工,在郑州市货栈街燕归园小区租赁10号楼1单元2号房,对加工的红枣包装“好想你”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

2017年9月23日,新郑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租赁造假窝点内查获“好想你”健康情1618成品14箱,700袋小袋成品,“好想你”内包装袋3万个,“好想你”手提袋500个,干燥剂6箱,封口喷码一体机和电子秤等。

经鉴定:查扣的“好想你”健康情枣产品共计55692元,均为假冒“好想你”注册商标的商品。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被告人朱伟立的供述和辩解;

证某、赵某、孙某、鹿万军、李某等人的证言;

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别证明、价格证明、报案材料、举报信;

房屋租赁合同、收据、赵某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物证照片;

河南华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新出具的(2017)010号资产评估报告;

被告人身份情况、归案经过等证据。

并建议以被告人朱伟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5万元。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且被告人朱伟立签字具结。

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伟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缴纳罚金,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伟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

二、查扣的“好想你”健康情1618成品14箱、小袋成品700袋、“好想你”内包装袋3万个、“好想你”手提袋500个、干燥剂6箱、封口喷码一体机和电子秤等涉案物品没收后予以销毁,由查扣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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