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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田县金虹服装辅料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1民初5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青田县金虹服装辅料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田县金虹服装辅料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1民初5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金虹服装辅料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七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田县金虹服装辅料饰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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