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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1669号
案件名称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669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

经营者:方跃发。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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