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1669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伊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穆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
经营者:方跃发。
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青岛市李沧区琪童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