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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502民初118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502民初11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阿祥路1088号D座。

法定代表人:赵加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周武,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潮莱潮趣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900元,合计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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