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7民初1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茂昌眼镜行,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民主北路**号*号店。
经营者:许连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建阳区茂昌眼镜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