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初2619号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中泰科技园1栋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深圳市智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晴,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观西路39号龙城工贸龙工业区B轻工厂房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鹏。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伟艺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xxxxxx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