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639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辛记辣鸭脖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民生路**号新休门S5-3。
经营者:辛霞,该店负责人。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辛记辣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