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16号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雷美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沈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31033××××.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顺宏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