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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先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1270号
案件名称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先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先菊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1270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先菊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先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60000元减少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54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潘 威书 记 员  胡 妍代理书记员  谈岭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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