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46号原告:陈超,男,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宏,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新迪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张卫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诉被告义乌新迪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陈超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陈超负担。
陈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