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92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万高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菊,女,汉族,1959年12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李秀菊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41008××××.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