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874号之一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鸿路渡亭港尾片。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星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潇,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礼邦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街解放大道****号航天星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园**栋*单元**层***室。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黄岩新颖塑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岩区南城工业区丰立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礼邦文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浙江黄岩新颖塑胶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侵权产品包装材料;
2.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包含原告因此案所付出的公证费、律师费;
3.判令各被告负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林文安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名称为“双层沥水盘”的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于2016年11月3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630086880.9。
林文安许可原告独占实施、使用,独占生产销售。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
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在本案中止诉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59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诉的第201630086880.9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