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358号原告:郑宏艺,男,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犇,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伟世国韵家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
经营者:邓国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伟世国韵家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大涌镇大涌社区“仁山”(黄锡葵、李祖辉厂房首层之三卡)。
经营者:张台花,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宏艺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伟世国韵家具厂、中山市大涌镇伟世国韵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郑宏艺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郑宏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宏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郑宏艺负担。
郑宏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