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25民初19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张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庙街三组团9号。
经营者:周建敏。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红塔区广信通讯器材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因此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为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