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皖12民初56号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9。
法定代表人:宋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武文,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烟铺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5D(1-1)。
法定代表人:范方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开发区七里铺颍南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2。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太和县正大保健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沙河东路华源保健品大厅C区121-122号,注册号341222600261106。
经营者:张敏,该经营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公司)诉被告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康三九公司)、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信堂药业公司)、太和县正大保健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正大保健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平,被告倍康三九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贤信堂药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润三九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华润三九公司、贤信堂药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790551、1520414、159619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立即销毁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市场上流通及库存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正大保健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三、三被告就商品侵权行为在《医药经济报》、《南方都市报》上刊登立即停止侵权声明,消除影响;
四、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五、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华润三九公司是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
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由三九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成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2000年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为上市公司。
2007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并入华润集团旗下。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产品品质和企业声誉的培育与发展。
该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医药制药企业之一,其市值一直保持在我国医药制药上市企业的前列。
其现有控股的医药制药及其下属企业多达二十七家。
华润三九公司主要从事药品、保健品、食品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健康服务,产品生产线丰富,OTC业务覆盖了感冒用药、皮肤用药、胃肠用药等近10个子领域。
处方药品种覆盖了抗肿瘤及心血管等治疗领域。
公司拥有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品种多达13个,其中,999感冒灵系列销量连续五年位居感冒药市场第一;
三九胃泰和999皮炎平也分别位居OTC胃药和皮肤药的前列;
止咳化痰品类中999强力枇杷露在2012年度非处方药产品排名情况统计的中成药类别的感冒咳嗽类中居第5位。
2001年4月,“999”商标被评为“中国最高认知率商标”;
2004年9月荣获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2006年1月,中国品牌研究院颁发“中国100最有价值驰名商标”,位居药品行业第一位;
2007年8月,三九感冒灵荣获2006-2007年度店员推荐率最高品牌奖;
2008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百强金牛奖、中国上市公司价值行强、512汶川大地震慈善捐助奖、十佳广告大客户;
2009年获评中国上市公司金牛百强,上市公司价值百强,十佳广告大客户;
2010年“三九999”获评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行业领军奖;
2011年,在中国中药协会发布首批中药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获评AAA级中药企业信用荣誉;2012年获评深圳知名品牌、最具价值中国品牌50强之一、中国制药工业百强名列第19位;
2013年获评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广东省医药行业市场开拓先进单位;2014年荣获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999三九医药”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三九医药获评2014最佳中国品牌之一;
2015年获评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企业奖。
自2010年开始,三九医药多次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百强。
华润三九公司凭借上述所获取的各项殊荣及持续不断的品牌宣传推广活动在整个医药行业乃至所有的工业企业中都获取极高的市场认可度和知名度。
华润三九公司拥有的“999”、“三九”商标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790551号、15961981号、1520414号,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内。
现原告发现被告一、二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生产的创可贴产品上使用“三九九康”标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标示与原告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999”、“三九”商标构成近似,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意图利用原告商标及品牌的知名度销售其产品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给原告“999”、“三九”商标的市场声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被告一、二生产的侵权产品行销范围广,经原告前期市场调查,由被告一、二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行销全国。
被告三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出品的创可贴,根据法律规定亦属于违法行为。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特提出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倍康三九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共同答辩称:一、“三九”非驰名商标,仅在第5类予以保护;
二、“三九九康”是第30类非医用保健品,与“三九”商标没有交集;
三、“999”商标虽系驰名商标,但与本案无关。
被告贤信堂药业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书三份,证明目的:原告为第1790551、1520414、159619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有效保护期内;
证据二、驰名商标证书、广东著名商标证书、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文件,证明目的:原告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三、三九大事记,证明目的:原告自成立以来所经历的各项大事件,以此证明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证据四、广告代理合同及排期、广告合同发票、刊载平面广告,证明目的:原告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一直进行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推广活动,从而提高其品牌知名度;
证据五、荣誉证书、奖牌、奖杯,证明目的:原告在长期生产经营中获得众多的奖牌奖杯,从而证明原告的品牌的知名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组织的高度认可,以此证明原告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证据六、公证书(产品),证明目的:被告生产、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证据七、三九九康注册商标复印件,证明目的:被告倍康三九公司违法注册含有“三九”二字的商标,试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据八、实物证据,两盒创可贴,主视图左上角标有蓝底白字的三九九康字样,产品左视图及右视图分别标注有被告一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公司,该产品生产企业为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日。
被告倍康三九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证据六无异议;
对证据七,申请注册没有成功,不构成侵权;
对证据八无法质证。
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一至证据八,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倍康三九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倍康三九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各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管属于保健品还是药品,在功能上属于互换的角色。
本院认证意见: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华润三九公司是我国大型国有控股医药上市公司。
1999年3月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三九企业集团与深圳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联合其他投资者设立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三九企业集团并入华润(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全资子企业。
2010年2月,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药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等。
华润三九公司为证明其“三九”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举证了1999年1月商标监(1999)46号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2013年12月商标驰字[2013]132号关于认定“999”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2013年1月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999”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荣获2014年度中国非处方药生产企业综合统计排名第一名、2014年度中国非处方药产品综合统计排名中成药、感冒咳嗽类第一名;
2015年获评最具成长性上市公司、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企业奖;
自2010年开始,华润三九医药多次入选最具价值中国品牌百强、投放的广告、报纸杂志宣传资料等证据。
三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华润三九公司是第1520414号“三九”商标、第1790551号“999”商标、第15961981号“999”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10类,经续展,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6年5月11,华润三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武文随同公证员到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厅正大保健店,支付245元购买包装盒上印有“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等字样的创可贴2盒及其他物品,该店出具购物清单一份。
“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主视图左上角标有蓝底白字的三九九康字样,产品左视图及右视图分别标注有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公司,该产品生产企业为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1日。
其后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予以封存,并出具公证书。
华润三九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倍康三九公司、贤信堂药业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生产、销售“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是否构成侵权;
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华润三九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三九”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安徽省太和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及施封的“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能够认定倍康三九公司、贤信堂药业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生产、销售了与注册商标“三九”类似商标的产品。
倍康三九公司、贤信堂药业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在“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上使用“三九”二字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导消费者。
该行为侵害了华润三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对华润三九公司关于三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因华润三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市场上仍存在需召回的“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及具体数量,也没有举证证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其商誉受到影响的程度、范围及地区,故其公司要求召回市场上的侵权商品并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又因华润三九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其公司所受到实际损失程度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倍数的证据,亦未提供三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故本院综合本案考量倍康三九公司、贤信堂药业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性质、后果、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华润三九公司因维权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倍康三九公司、贤信堂药业公司、正大保健品经营部应支付的侵权赔偿数额为30000元,华润三九公司诉请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的抗辩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正大保健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三九九康弹性创可贴”;
二、被告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正大保健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由被告阜阳倍康三九九XX物科技有限公司、阜阳市贤信堂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正大保健品经营部负担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