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715号原告:吴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关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智元,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与被告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23042××××.1、名称“门花(8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2018年7月26日,吴华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吴华申请对开平艺和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