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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陈耿亮、陈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52民初34号
案件名称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陈耿亮、陈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陈耿亮,陈光辉,揭阳市榕城区仙都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52民初34号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陈耿亮,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被告:陈光辉,男,汉族,1988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榕城区。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仙都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仙桥古溪市场内。

代表人:陈耿亮。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耿亮、陈光辉、揭阳市榕城区仙都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

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以原告与被告陈耿亮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晓炜审 判 员  洪如玉代理审判员  方伟杰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罗士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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