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民终5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喜乐多综合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号四门栋公建23-1。
经营者马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均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喜乐多综合商店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3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喜乐多综合商店于2018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喜乐多综合商店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喜乐多综合商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贤林园喜乐多综合商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