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107号原告:王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博艾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三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博,总经理。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蕲春博艾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千喜、人民陪审员梅艳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王明海以与被告蕲春博艾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