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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洪杨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403知民初421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洪杨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洪杨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2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市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杨杨,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洪杨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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