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7266号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尼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季金婷,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春芳,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廖春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