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194号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兴京老佰姓大药房胜利街店。
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胜利街客运7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志民,经理。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宾满族自治县兴京老佰姓大药房胜利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律师费及其他合理开支),并于2021年5月1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