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2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被执行人:上海市奉贤区新薇摄影服务部,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城大路**。
经营者:苏红珍,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涧沟镇卅铺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3274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奉贤区新薇摄影服务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现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