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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木浪利群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489号
案件名称489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松陵镇木浪利群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松陵镇木浪利群烟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89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木浪利群烟杂店,经营地江苏省吴江区松陵镇木浪桥148号。

经营者李炳洪。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木浪利群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26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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