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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吴文与袁晓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518号
案件名称518吴文与袁晓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文;袁晓忠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18号原告:吴文,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圣,江苏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晓忠,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吴文与被告袁晓忠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

原告吴文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吴文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吴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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