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27号之一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经济开发区皮都园区民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海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凤,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顺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学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瑞,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斐,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裁景(南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27日,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海宁市友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