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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1民初1067号
案件名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天勇;山西国粹馆艺术品有限公司;山西徐悲鸿书画院;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权贵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1067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耿天勇与山西国粹馆艺术品有限公司、山西徐悲鸿书画院、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权贵生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的(2018)晋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晋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7页第9行“山西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日”补正为“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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