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晋01民初1067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对耿天勇与山西国粹馆艺术品有限公司、山西徐悲鸿书画院、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权贵生侵害商标权一案作出的(2018)晋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8)晋01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7页第9行“山西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日”补正为“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镇晋裕白酒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