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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邢瑞秀、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0290号
案件名称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邢瑞秀、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泽格微控制器公司;邢瑞秀;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290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诉讼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瑞秀,女,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

被告: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2号院附2号2号楼1单元5层5号。

法定代表人:韩小利。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告邢瑞秀、河南省融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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