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0177号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SEGGERMICROCONTROLLER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尔登维德恩11D-40721(IndenWeiden11*D-40721Hiden*Germany)。
诉讼代表人:革勒布鲁格埃费欧(IvoGeilenbrugge)。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德欣,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普桔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车站北路649号天都大厦第2栋23019房。
经营者:张桔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与被告徐德欣、长沙市开福区普桔电子产品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泽格微控制器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