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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新国内衣厂、金新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83民初713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东阳市新国内衣厂、金新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新国内衣厂;金新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3民初713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卫,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益鸯,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新国内衣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十里头社区金星。

负责人:金新国。

被告:金新国,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梁英,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新国内衣厂、金新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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